社宅包租代管的行政作業:
業者要準備什麼
加入社會住宅包租代管,業者除了媒合與管理,還要處理資格查核、補助款相關資料、公證與保險、房東報稅文件等行政事項。本文依內政部與國土管理署公開資料整理期別、補助項目與作業重點。
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的業者,行政工作大致分成五塊:一、確認自己是哪一期、哪一個執行機關的計畫,依該期規定作業;二、審核房客資格並在查核系統正確登打租約與補助資訊;三、處理修繕、保險、公證等補助項目的申請資料;四、在租期中提供計畫要求的管理服務並留存紀錄;五、協助房東取得報稅所需資料。下面依公開的官方資料整理重點;各期細節以執行機關最新公告的執行要點為準。
先搞清楚:現在是第幾期、誰在執行
依內政部說明,截至 114 年 9 月底,全臺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有效契約數已達 101,067 戶;第 5 期計畫於 114 年 10 月 1 日由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(住都中心)率先開辦,服務範圍擴展至全臺 19 縣市,並配合「百萬戶租屋家庭支持計畫」,預計在 121 年達成包租代管社會住宅 25 萬戶的目標(內政部)。住都中心的公告指出,第五期有 118 家租賃住宅服務業者參與(住都中心)。
第 4 期計畫核定本說明,計畫由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、住都中心與租賃住宅服務業公會及其所屬業者協力辦理,也就是實務上常聽到的「縣市版」與「公會版」。不同執行機關、不同期別的契約條件與作業流程可能不同,所以業者手上若同時有多期、多個執行機關的案件,第一件事是把每一件歸類清楚。
兩種辦理方式
依第 4 期計畫核定本:
| 方式 | 契約關係 | 租期原則 |
|---|---|---|
| 包租包管 | 業者與房東簽包租約,再以二房東身分與房客簽轉租約 | 包租約原則 3 年;轉租約至少 1 年 |
| 代租代管 | 業者協助房東與房客簽租約,並與房東簽委託管理契約 | 租約至少 1 年 |
第 5 期另放寬代管案也可一次簽訂 3 年租期(內政部)。
包租案件同時受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29 條規範:包租業應經出租人同意轉租並簽訂租賃契約後,才能刊登廣告及執行業務,並應於轉租契約簽訂後 30 日內,以書面通知出租人轉租標的範圍、租賃期間及次承租人資訊。另依第 34 條,租賃住宅服務業有申報登錄相關資訊的義務。
計畫要求業者提供的服務
第 4 期計畫核定本的服務項目表列出業者應負責的工作,摘要如下(包租、代租適用範圍略有不同,詳見原表):
- 媒合前:推廣招募、屋況確認、協助帶看、簽訂租約、契約公證。
- 管理服務:租金代收代付(僅縣市版)、定期關懷訪視與急難通報、租約糾紛協助處理、協助欠租催繳及到期不搬遷處理、簡易修繕與協助房東申請修繕獎勵。
- 其他服務:代墊租金諮詢、修繕及搬遷諮詢、稅賦減免諮詢、協助房東申請保險費補助、協助點退及結算各項費用至完成退租程序。
這些服務多半需要留下紀錄,例如訪視日期與內容、催繳過程、點交與結算資料,作為執行機關查核或履約管理時的佐證。
補助項目與行政重點
第 4 期計畫核定本說明,計畫應支付的住宅修繕費、業者服務費(開發費、媒合費、包管費、代管費)、租金補助、居家安全相關保險費、公證費等,成立專戶並專款專用;同時註明,計畫書所列的額度或單價「僅作計畫經費編列之依據」,實際獎勵補助基準由內政部另訂。以下數字因此只用來理解結構,實際金額請以執行機關公告為準。
| 項目 | 第 4 期核定本編列基準(摘要) | 業者的行政工作 |
|---|---|---|
| 住宅修繕費 | 原則每件每年最高 1 萬元,最長 3 年 | 協助房東備齊修繕前後照片、單據並申請 |
| 業者服務費 | 開發費、媒合費、包管費、代管費論件計酬,依縣市分級訂上限 | 依執行機關規定請領,保存媒合與續約證明 |
| 租金補助 | 包租案以市場租金 8 折、代管案以 9 折簽約,弱勢戶另依類別補助差額 | 正確登打簽約租金與補助資訊 |
| 居家安全相關保險費 | 每年每屋最高 3,500 元 | 協助房東投保與申請 |
| 公證費 | 臺北市、新北市每件每次 4,500 元,其餘縣市 3,000 元 | 安排公證並保存公證書 |
第 5 期的調整包括:出租給弱勢戶的房東,修繕獎勵費補助額度提高至每年 1.5 萬元;新增「弱勢關懷獎勵金」;依案件類型與房客身分調整房東修繕補助及業者服務費(內政部、住都中心)。住都中心另說明,符合新婚或育有未成年子女資格的家庭,透過包租代管業者承租住宅,可申請每年最高 6,000 元的育兒安全設施補助。
租金補助怎麼算:官方範例
第 4 期計畫核定本的表格附有算法說明。以計畫中的 B 級縣市、代管案、第 1 類弱勢戶為例:
- 核算基準市場租金 22,500 元,代管案以 9 折計為 20,250 元。
- 計畫註明簽約租金「無條件捨去至百位數」,所以是 20,200 元。
- 第 1 類弱勢戶代管案補助比例 22.5%:20,200 × 22.5% = 4,545 元。
這個例子說明了為什麼補助金額要照規則算:只要捨位、比例、上限其中一個環節套錯,金額就會跟執行機關核定的不一致,後續還要追補或追回。
查核系統的登打:計畫點名的問題
第 4 期計畫核定本在檢討前期問題時指出,部分業者未經由「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查核系統」審認承租人家庭成員領有補貼狀態,或未確實登打簽約租金及租金補助等資訊,以致承租人涉重複補貼或租賃資訊產製偏誤。
對業者來說,這代表兩件事:
- 簽約前:依規定在查核系統確認房客及家庭成員的補貼狀態,避免與其他租金補貼重複。
- 簽約後:簽約租金、補助類別與金額、租期、續約與退租異動,都要即時、正確地登打。內部帳上的數字和系統登打的數字要一致。
房東報稅:業者常被問的問題
依住宅法第 23 條,住宅所有權人依同法第 19 條相關規定,將住宅出租予主管機關、租屋服務事業轉租及代為管理,或經由租屋服務事業媒合及代為管理(也就是社宅包租代管的情形),每屋每月租金收入最高 15,000 元免納綜合所得稅;超過免稅額度的應課稅租金收入,房東若未能提出必要損耗及費用的確實證據,必要損耗及費用按應課稅租金收入的 60% 減除(是減除費用的比例,不是以收入的 60% 課稅)。內政部說明,報稅時包租方案的所得代號為「51R」、代管方案為「74S」(內政部)。
業者可以在每年報稅季前,替每位房東整理一份年度租金收入明細(依物件、依月份),並提醒對應的方案別,房東的問題會少很多。房屋稅、地價稅的優惠以各地方稅捐機關規定為準,建議引導房東直接查詢。
社宅案件行政檢查清單
- 每件案件已標註期別、執行機關(縣市版或公會版)、包租或代管
- 包租案已取得房東同意轉租,並於 30 日內書面通知房東轉租資訊
- 簽約前已在查核系統確認房客補貼狀態
- 簽約租金依規定折數與捨位規則計算
- 簽約租金、補助類別與金額已正確登打,並與內部帳一致
- 公證書、保險資料、修繕單據與照片已歸檔
- 定期訪視、催繳、糾紛處理有紀錄
- 續約、退租、換約等異動已即時更新
- 年度房東租金收入明細已備妥,註明方案別
用系統怎麼做
社宅案件的難處在於:同一間公司裡,一般案件與不同期別、不同執行機關的社宅案件規則不同。案件的期別、執行機關、包租或代管、租金折數與補助類別,建議由業者自行建立對照清單並定期核對(人工作業建議)。公證書、保險資料、修繕單據與照片,也建議依案件歸檔。
系統的出帳、收款與月結流程,社宅案件與一般案件相同。管理端報表可匯出 Excel,可作為整理房東年度租金收入明細的底稿,但方案別(51R/74S)與補助相關數字仍要人工核對。查核系統的登打,須由業者依官方流程完成。
計畫細節以執行機關最新公告為準。本文為一般性資訊,個案請洽專業人士。